11月16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和安排,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通过各自政府网站,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从问责人数来看,首批中央环保督察8省(区)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
具体而言,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厅级23人,处级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厅级12人,处级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厅级10人,处级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厅级10人,处级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厅级11人,处级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厅级25人,处级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厅级12人,处级78人)。
2016年7月至8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据环保部消息称,这100个责任追究问题,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环保部要求各地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据了解,8省(区)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